加强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5:12:26 435 人看过

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扩大补偿范围

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仅使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也使国家、土地开发者及农民等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公平体现。针对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着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征用人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据补偿对等原则,损失以恢复为标准,征地补偿费以市场地价为基数,参考附近地区的土地交易价格来确定,以避免土地征用与市场地价之间的巨大差距。

从实际出发,可以扩大征用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被征用人积极配合土地征用工作,保证征用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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