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9:12:41 316 人看过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是什么?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必须依法严处。

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三、需要准备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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