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5:52:18 62 人看过

股权转让纠纷在公司法领域,是比较常见的纠纷,因股权转让导致的纠纷有如下几类:1.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被告,股权转让已经由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则将公司列为第三人。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由股东发出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5.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只列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当事人。

股权转让的主体不同纳税地点注意区分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款入库地点是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的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是个特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因此,居民个人将其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其纳税地点应该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

如果转让方是境外个人呢首先依据股权转让人所在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规定,明确中国税务机关拥有对该笔所得的征税权,如果我国有征税权,则该笔税款入库地点依然为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

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与个人的相比,前者是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而后者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两者明显不同。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转让其在中国境外,但由该机构(场所)所持有的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应当仅就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主要指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

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也有特别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股权转让受让方为个人,如果无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由非居民企业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结

综合上述规定得知,同样是股权转让行为,但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性质不同,其纳税地会存在差异,纳税人要引起注意。而对不同主体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的确认,为何存在这么多的差异,税务总局在制定政策时,或许更多的是从实际征收管理的角度出发,但对纳税人,就需要知道在不同的纳税主体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是存在差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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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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