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增加工作补贴
根据荣财字〔2009〕68号文件精神,参照荣成市调整公务员津贴补贴要求,对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进行“预提高、预发放”。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发工作补贴,待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后,再按政策进行调整,实行多退少补,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标准
职级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
管理人员正处385385340
副处360360320
正科335335300
副科310310280
科员285285260
办事员260260235
专业技术人员副高345345310
中级320320290
助级285285260
员级260260235
工勤人员高级工310310280
中级工285285260
初级工260260235
见习期230--
2、补发月数:正常情况下应补发4个月,2009年1月以后,调至外系统、外市、退休、病故人员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相应补发月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如“200902病故、200903退休、200904调出”。
3、离退休人员:200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只需填写离退休花名册,2009年1月至4月退休人员要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份表格,分别按实际月数来进行补发。
4、特殊人员:2008年新分配毕业生,按见习期标准发放;缓刑及批捕期间不发放;病休人员正常发放。
二、调整遗属补助标准
根据荣人发[2009]16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330元。
离休人员遗属在此基础上提高30%(390元调整为429元),因工牺牲人员遗属在此基础上提高20%(360元调整为396元);死者生前父母有多子女的遗属,原享受补助标准的50%(150元),现仍要按新标准的50%(165元)发放;遗属在外省市居住的(户口在外省市),不能按我市标准发放,要按其当地民政局出具的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予以调整。
各单位要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凡已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取消其享受的遗属补助;对现已经失去联系的遗属要暂停发放其遗属补助。
三、表格要求
1、《津补贴花名册》
填报单位写简称,补发月份填阿拉伯数字,表格最后一栏要有各栏相应的合计数,A4纸一式四份打印盖章,审表时U盘报送文件。
各单位必须认真逐人核对所填“现任职务”一栏,确保本次增资不出现错误。
-
遗属补助费标准
340人看过
-
遗属子女补助标准
495人看过
-
工伤遗属补助标准
164人看过
-
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79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430人看过
-
遗属补助金发放标准
142人看过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多>
-
青海省遗属补助费调整标准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8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配
-
民政局对离休干部遗属死亡补助标准的调整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7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牺牲病故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
遗属补助标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9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
遗属补助标准标准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04遗属补助标准: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按照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1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征地安置补助费用调整的条件、原则和权限,在征地实践中,对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时,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一)调整条件和原则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予以确定。征地中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