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明确分配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因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意思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为了实现举证责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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