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损害了哪些对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8 04:18:54 285 人看过

一、贪污犯罪损害了哪些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国有财物以及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追诉时效期限为几年

贪污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贪污的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如果贪污的数额巨大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如果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贪污罪可以怎么处罚

贪污罪的处罚是: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纯粹是私有财产。于是就产生了如下问题,即在本单位财物表现为纯粹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究竟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还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
    2023-03-05
    86人看过
  • 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否则不成立贪污罪。一些高校刑法学教科书也将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视为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之一。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是一条通则。但通则以外尚有例外规则,也有非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则贪污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公共财物以外的其他财物。一、债权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吗针对债权而涉嫌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对外债权状
    2023-06-29
    385人看过
  • 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债权吗?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债权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1、否定说,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包括债权,理由是:(1)债权在民法的角度属于请求权,由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故不能等同于所有权。(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只将“公共财物”规定为贪污罪的对象,而没有规定债权,“财物”也不可能解释到包括“债权”的地步。2、肯定说,认为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理由是:(1)债权虽然是一种请求权,但在债权实现后,隐瞒债权的行为人实际上就取得了财产权。(2)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司、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工业产权,还包括债权;如果不把债权作为贪污罪的对象看待,对保护国有财产是不全面的。一、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1.本罪与合法借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履行必要的借款手
    2023-03-11
    264人看过
  • 非公共财产可以成为贪污罪侵害的对象
    如果按照贪污罪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产的来认定贪污罪的话,那么,侵犯了这类包含国有成份的“非国有公司、以及其它单位”的混合所有制组织中的财产该如何认定公共财产呢?对此,有人提出三种不同的财产分割。第一种是三分法,即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个人财产、外国公司财产分割,国有财产认定为贪污罪数额;集体财产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数额;将个人、外国公司财产认定为侵占罪数额。第二种是二分法,即将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与个人、外国公司财产分割,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认定为贪污罪数额;个人、外国公司财产认定为侵占罪数额。第三种不分割,将合资、合作公司、企业财产作为一个整体,都认定为公共财产。国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的上述公司、企业财产,都在贪污的数额之中。也有人认为,根据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比例认定。笔者认为,无论是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有是有违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的。在含有国有成份的混合体经济体结构中,在没有立法机
    2023-06-11
    445人看过
  • 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等)上,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的案例毕竟存在,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各种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并未改变,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属于公共财产的不动产自然能够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而且,对于非法侵占不动产(如房屋)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理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其是否实际控制了房屋。二、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公共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如电力、电信密码、知识产权等,如果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很少有人将其归为贪污罪之列。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物应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因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是国家、集体投入一定资金,
    2023-04-14
    396人看过
  • 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对象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在贪污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希望、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非法占有,既包括行为人个人非法占有,也包括行为人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2、关于公款去向是否影响贪污罪认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关于公款去向是否影响贪污罪认定的问题一直是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行为人往往在侦查或起诉初期承认利用职权非法侵吞并花费了公款,但此后又翻供,称其行为属于“为公支出”,不构成贪污罪。那么,公款去向是否会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呢一方面,仅存在赃款去向的情况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因为赃款去向是行为人对通过犯罪手段获得财物的具体处理,不属于贪污罪的必备要件。但另一方面,由于款项的去向往往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不同案件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某国有
    2023-08-17
    305人看过
  • 怎么对贪污罪认定,如何认定贪污犯罪?
    一、如何认定贪污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3、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
    2023-06-25
    127人看过
  • 贪污受贿对象有哪些问题可以缓刑
    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缓刑的相关问题有下列问题:犯罪分子是否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判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一、妨害公务有谅解书可以判缓刑吗是否缓刑,取决于犯罪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缓刑条件,与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对于信用卡诈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信用卡诈骗判缓刑的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023-03-25
    474人看过
  • 贪污罪行的对象应当如何认定
    一、贪污罪行的对象应当如何认定贪污罪行的认定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二、贪污罪减刑的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
    2023-08-28
    365人看过
  • 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触犯贪污罪会判几年
    一、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3、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
    2023-03-20
    291人看过
  • 犯贪污罪的
    法律综合知识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4-25
    483人看过
  • 根据规定贪污罪是哪些犯?
    一、根据规定贪污罪是哪些犯?1、贪污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贪污犯罪是损害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一种犯罪,贪污国家财产只需要实行行为就已经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但并不一定已经存在国家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贪污犯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2、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就不构成结果犯。行为犯则是指依据危害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的情形,并不要求存在危害结果。二、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会构成贪污罪。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
    2023-04-20
    202人看过
  • 债权能否成为贪污的对象
    笔-者认为,尽管在民法上,债权与财物有一定的区别,债权仅仅是一种请求权。但作为一种流动的财产关系,债权是在交换或者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须以财产或者可以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也是财产权。刑法中,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解释论上大都也涵盖了债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故此,笔-者肯定债权可以成为侵吞的对象。至于侵吞债权的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为既遂,应依据贪污罪既未遂一般理论分析。一、将公共财物转给改制后的公司所有能否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采取隐匿资产等手段将公共财物转为改制后公司享有,能否认定为行为人非法占有,进而对行为人作贪污罪的认定。理论界对此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否定的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之机,故意隐匿资产,
    2023-03-29
    466人看过
  • 怎样正确认识贪污罪的对象范围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
    2023-04-07
    50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贪污罪犯罪对象是谁,贪污犯罪的对象有哪些,如何认定贪污犯罪的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5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仍有分歧。 l、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上,但在司法实践中
    • 贪污罪所涉及的对象包括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4-12-12
      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共财物和非国有单位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
    • 贪污罪的对象是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产论,否则不成立贪污罪。1997年刑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拓宽了公共财产即贪污对象的范围。虽然如此,实践中关于贪污
    • 新刑法贪污和受贿量刑一样吗,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贪污罪的对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2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贪污和受贿量刑一样,【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贪污罪犯罪对象具体是哪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5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公共财物、国有财物以及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