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不到位发生了医疗的事故,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可以跟医疗机构协商赔偿的问题,如果在协商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一、医疗争议医疗过错无过错是否有责任
医疗纠纷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举证责任
1、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比照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被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患者只是对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举证,不必证明过错,由医疗机构或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免责的情形。
2、医疗损害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在一般情形下把医疗损害定位为过错责任,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发生了变化。对于医疗损害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需证明与医院有医患合同关系并且在医治过程中受到损害即可,对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由医疗机构来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医疗损害的最关键证据就是鉴定结论,其实举证责任不论是医疗机构承担还是由患者承担,都需要做医疗事故或是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医疗机构可以证明免责的情形,如下: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第二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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