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有什么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7:33:05 197 人看过

一、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有什么条件?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的条件包括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违约行为、存在过错情形、存在损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以过错为要件,遵照其约定,否则原则上不必强调以过错为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违约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三、怎么确定违约金比例

确定违约金比例的方式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可以适当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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