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的常规程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3 10:15:06 233 人看过

刑诉法中的特别程序如下:(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二)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四)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诉法中的一事不双罚是否有规定

1、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

(1)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3、我国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

(2)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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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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