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伤后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就医,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李某将其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认定工伤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近2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某称,其在一家餐饮公司任面点师,在工作中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当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件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导致其在医院住院期间病历均显示为张某姓名,并进而致使其无法认定工伤。因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表示在医院就医时,是李某未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码,所以为尽快就医,才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因此,并非是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在医院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与其本人不符,也并非是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工伤申报手续遇阻碍,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做工伤认定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故工伤认定结论为工伤待遇核算的程序前提。现李某因故尚未被认定为工伤,故李某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及待遇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一般而言,在社保行政机关审核工伤材料时,若住院病历、缴费单据等记载的名称与受伤职工姓名不符,相关就医资料是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规材料的。该案中,李某发生伤害事故后,未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挂号及住院手续,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应积极提供实际就医的佐证资料,其逾越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工伤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将李某受伤以及借用身份证就医的过程予以确认,以便李某后续再行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该案案情提示我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身份证件,随意借用身份证件会产生诸多法律责任和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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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也是医学教育、科研和法律的重要依据。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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