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帮信罪不予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对帮信罪可能不予起诉:
1.情节轻微: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帮助犯罪的行为情节较轻,可能不予起诉。
2.自首:如果涉及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3.有立功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有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或者对侦破其他案件有重要作用的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是否不予起诉,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犯罪事实、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不予起诉还需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判断和裁量。
二、如何认定帮信罪中的“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条件,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正犯,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参与体系中的一环,应当依照法律立案标准予以立案追究责任。
一般来说,涉嫌构成犯罪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公诉。但也要注意,若是有一些特殊情况下,那么也可能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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