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树宝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1:48 138 人看过

原告北京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与被告尹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春,被告尹树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昌公司诉称:2007年12月9日,正昌公司购买了尹树宝旧挖掘机一台用于河北省滦平县华强砂石厂使用。尹树宝承诺机器大修过,每小时可挖掘120-180方。当日,正昌公司与尹树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正昌公司购买尹树宝旧挖掘机一台,尹树宝保障挖掘机设备实际工作使用6个月内的无偿提供维修,保障无偿提供已商定的挖掘机配件。但尹树宝未能有效履行协议,挖掘机一直未能使用至今,造成正昌公司4月至8月未能生产,经济损失1560000元。诉讼请求:

1、判令尹树宝立即履行协议承诺,无偿提供良好的挖掘机配件和无偿提供挖掘机维修,达到正常使用六个月。

2、判令尹树宝赔偿正昌公司4月至8月经济损失100000元及20%年利息至偿还清止。

被告尹树宝辩称:不同意正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尹树宝已提供了良好的挖掘机,且机器已正常使用了六个月,尹树宝已履行了协议义务。尹树宝从未承诺过该挖掘机经过大修,也未承诺过该挖掘机每小时可挖掘120-180方。正昌公司要求的经济损失及利息未提交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9日,正昌公司与尹树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正昌公司在河北省滦平县华强砂石厂购置尹树宝在河北省大厂县一砖厂的一台二手挖掘机设备;经正昌公司与尹树宝共同亲临现场观察确定此挖掘机设备,协议签字生效后三天内尹树宝负责运送到正昌公司的挖砂现场;此挖掘机设备价值为85000元(含半年维修费和运费);正昌公司的责任为按协议规定付清挖掘机设备款,尹树宝的责任为按协议规定把挖掘机设备运送到现场,保障挖掘机设备实际使用6个月内无偿提供维修,保障无偿提供已商定的挖掘机配件。协议签订后二三天,尹树宝依约交付了挖掘机设备。

针对双方所签协议的第5条约定的挖掘机设备实际使用6个月如何理解,双方存在争议。正昌公司认为实际使用6个月就是指机器实际工作180天;尹树宝认为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止。

尹树宝提交朱建秋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协议义务,无偿提供了配件及维修。正昌公司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尹树宝确实进行了免费维修,也无偿更换了一些配件。该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3月27日至2008年6月27日,朱建秋为正昌公司修理挖掘机七次;2008年3月27日修理内容为安装挖斗连接部分,试机正常;2008年4月6日所带配件为动臂活塞封(进口),安全伐二个,调整压力;2008年4月9日更换伺服泵一台,试机正常;2008年4月24日所带配件为大泵回转马达一台,修理内容为更换大泵回转马达;2008年5月11日帮助安装发动机摇臂螺栓,试机正常;2008年6月20日,轨链脱轨,帮助安装;2008年6月27日所带配件为斗杆活塞杆一根,支承环二个,帮助安装。

正昌公司为证明河北省滦平县华强砂石厂在每年12月至第二年4月因气候原因不能使用采砂石的机械设备及涉案挖掘机一直不能使用,向本院提交了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2008年9月16日出具的证明及申请证人陶振华出庭作证。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内容为:河北省滦平县华强砂石厂地处我村东潮河河道西侧,从事砂石开采。由于本地气候条件的限制自12月初至第二年4月中旬天寒地冻,在此地开采砂石的机械设备不能使用。华强砂石厂自2007年12月初购进国产旧挖掘机一台至今一直停放在场地没有使用。对该证明,尹树宝的质证意见为因无法确认公章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中的机器没有型号,不能说明是涉案的挖掘机,且正昌公司亦认可尹树宝多次为其修理机器及提供配件,如正昌公司不使用机器就不会发生损坏,亦不需修理。证人陶振华系正昌公司会计,其在庭审中证明内容为:在每年12月至来年4月当地自然环境不适合挖掘机使用;在双方签订协议前尹树宝承诺机器大修过,但正昌公司自购进机器后一直无法使用;尹树宝自2008年3月24日开始维修挖掘机,修理过多次;2008年4月初正昌公司开始使用挖掘机,到其实际使用6个月,尹树宝应负责机器的免费维修。对陶振华的证明内容,尹树宝的质证意见为:因证人系正昌公司的职工,与正昌公司有利害关系,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

诉讼中,正昌公司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证明、证人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正昌公司与尹树宝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正昌公司在和尹树宝订立协议时对所购买的标的物状况是明知而且认可的,所以本院首先确认尹树宝向正昌公司提交的挖掘机设备符合合同约定。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尹树宝是否为挖掘机设备实际使用6个月提供了无偿维修并达到了合同目的。尹树宝提供的证人朱建秋的证言证实,自2008年3月27日开始,尹树宝对涉案挖掘机就进行了不同部件的维修,直至6月底。正昌公司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此可以认定正昌公司在2008年3月底前即已在使用挖掘机。正昌公司提交的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中写明每年12月初至第二年4月中旬开采砂石的设备在当地不能使用;因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与朱建秋的证人证言相矛盾,且正昌公司认可朱建秋的证人证言,故本院对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予采信。因陶振华与正昌公司有利害关系,故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综上,正昌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尹树宝没有按约定提供维修服务而使其购买的挖掘机未能实际使用6个月的事实存在,故本院对其要求尹树宝无偿提供良好的挖掘机配件并无偿提供维修,保证挖掘机能够正常使用6个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正昌公司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尹树宝存在违约行为而给其造成了损失,亦不能证明其损失的确实存在,故本院对其要求尹树宝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尹树宝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广怡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2年1月18日,丛莉娜与广怡公司签订《广怡大厦认购书》,其中订明:丛莉娜向广怡公司认购广州市东华东路广怡大厦西塔24楼01单位,建筑面积94.1297平方米(含已摊公用面积),原价人民币1044181元,折扣7折,认购价730927元,另加装修、家私费合计88800元;定金20000元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首期楼款200927元于2002年1月28日前付清(已扣除定金),余款510000元于广怡公司发出收楼通知书后7日内付清或按揭支付;丛莉娜须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携带首期楼款等到广怡公司指定地点签署正式预售契约;等等。上述合同签订之次日,丛莉娜入住上址房屋,并于2002年1月23日前向广怡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关于丛莉娜是否依约履行2002年1月28日前交纳首期房款义务的情况,一审庭审中,法官曾就此询问丛莉娜委托代理人(丛莉娜本人未参加一审庭审),该代理人表示丛莉娜曾于20
    2023-04-23
    184人看过
  • 广西南宁正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拍卖转让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2005)桂民二终字第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南宁市天桃路27号。诉讼代表人:刘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喜昭,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普陀路53号。法定代表人:匡世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之明,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强光,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广西南宁正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广西区工商局大楼。法定代表人:游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06-08
    315人看过
  • 翟树理诉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阎志专利侵权赔偿纠纷案
    [案情]原告:翟树理。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阎志。1991年9月4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原告翟树理便携式产氧供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1994年10月18日,被告阎志作为技术出让方与上海制笔电化厂签订了便携式制氧器及其化学制氧技术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技术成交金额为6万元,并已履行完毕。1995年4月5日,上海制笔电化厂、上海双棱工贸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迪宝公司),同年l0月12日,上海市医药管理局批文同意其试生产GYS—l型可调式微型供氧器。1995年10月,原告以被告生产的GYS—l型可调式微型供氧器在上海经销,其技术特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原告翟树理诉称:被告迪宝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产品的技术是由阎志转让,其不构成侵权,并要求追加阎
    2023-06-08
    332人看过
  • 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间,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之间发生4笔融资业务。每笔业务具体的情况如下:1.2005年5月16日,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签署了(2005)银贷字第HD0062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5日。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合同到期后,中信银行多次催要,宝硕公司未
    2023-06-09
    93人看过
  • 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KONG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慎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辉,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KONGLIMITED)。法定代表人吴丽珠,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杰,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辉、被上诉人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7日,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科公司)与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2023-06-09
    434人看过
  • 辽宁X有限公司与S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辽宁X有限公司的委托和C律师事务所的指定我担任其二审代理人,结合本案庭审及一审的卷宗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一、关于被上诉人(S)的欠款数额问题自2007年5月至9月,上诉人(X)向被上诉人(S)供货共200830元,被上诉人收货后均向上诉人出具“欠据”,按照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被上诉人在支付货款后其出具的“欠据”原件就由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收回。一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货清单及欠据”均无异议。二审中被上诉人对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也予以认可,现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亲笔签名的6份“欠据”原件,“欠据”原件是证明被上诉人欠款的最直接有力的证据,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所欠款项为6份欠条总额116556元。被上诉人主张偿还了2万元的银行汇款票据,只是证明其还过款,是还款方式的一种,并不能证明是偿还了上诉人主张的数额,与还款的时间也不发生关系,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签名的6份
    2023-06-13
    193人看过
  • 吴成国诉沈阳沈化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国,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委托代理人张*营,系**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化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强,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宇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21号。法定代表人石*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波,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育工街11-14号。上诉人吴*国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沈铁西民二房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华、陈*田参加评议,于2004年2月3日公开开庭
    2023-05-05
    399人看过
  • 钜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日本AsProdctCo.,ltd(以下简称As公司)为了向客户提供迷你公仔笔,通过阿里巴巴,找到了生产该种货物的台湾SKYHIGHINTERNATIONLTD(以下简称SKYHIGH公司),并于2006年11月2日签订PROFORMAINVOICE,约定内容如下:SKYHIGH公司向As公司销售MINIMINIFIGURINEPEN(即迷你公仔笔)共104,000支,其中红色和蓝色的各52,000支,单价均为FOBShanghaiUSD0.265,共计总价USD27560;付款条件为USD8268预付,剩余USD19292待装船后支付;交货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前。上述合同签署后,As公司向SKYHIGH公司交付设计文件,其后SKYHIGH公司制作的手板得到确认。As公司为了表达诚意,于2006年11月6日一次性支付全款,该款项于当月11日到帐。其后,As公司要求SKYHIGH公司
    2023-04-23
    488人看过
  • 西峡县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安阳市福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公司诉被告福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瑞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安阳市殷都区,本案应当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公司与被告福瑞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合同的签订地点明确约定:签定地点:河南省西峡县;合同第九条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因此,被告福瑞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安阳市殷都区,本案应当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阳
    2023-04-23
    442人看过
  • 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世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邵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曾*文被告:邵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曾*文诉称,原告曾*文于2006年10月4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邵阳北江豪庭教师新苑的第六幢C单元401号商品房1套。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31.47平方米,单价为121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157280元,交款方式为首付30%,银行贷款按揭支付70%,交房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首付现金48000元,2007年2月1日按揭支付房款101400元。由于被告建房工程缓慢,不能如期交房,延期至2008年3月14日办理交房手续,共延期470个自然日。且该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23.87平方米,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相差7.6个平方米。因此,被告已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35
    2023-05-05
    135人看过
  • 盛威(香港)公司与上海毅律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盛威(香港)公司诉被告上海毅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律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威(香港)公司诉称,盛威(香港)公司与毅律公司于1993年3月1日签订合资经营兴富酒家协议书,该酒家位于崇明县堡镇中路69号,双方共投入资金人民币37万元,其中盛威(香港)公司投入人民币30万元,占81%,毅律公司投入人民币7万元,其中包括房产物业作价人民币4万元,占19%。协议并作了其他约定。1995年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原权利义务作了变更。至2003年4月18日,兴富酒家开业已满10年,现已停业并进行清算。但盛威(香港)公司认为清算范围应当包括毅律公司10年之前折价投入的房产,而毅律公司认为房产权归其上级单位所有,双方产生不一致。现请求法院判令:对兴富酒家的财产予以评估作价,依法清算。本院认为:根据盛威(香港)公司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显示,系争合作经营协议的缔约人系上海
    2023-06-06
    140人看过
  • 衡阳市万隆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衡阳市万隆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本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相关案情、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现本代理人结合上次的法庭调查,依据事实与法律,就本案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对于本案原告提供给被告的锌精矿的品位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那么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具有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至今没有付款。对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事实,原告提供了货票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而且被告也承认这批货至今没有结算,没有付款。因此,原告向被告供货及被告未付货款的事实已经可以确定。而被告却以该批货物达不到合同中所约定的品质为由进行抗辩。按照民事诉讼证据
    2023-04-23
    467人看过
  • 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11745号原告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住所地宣化环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宣化通化物资经销中心职工,住同单位地址。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同单位地址。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同单位地址。原告某某物资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经销中心)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2023-06-09
    456人看过
  •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2日,原告A公司(需方)与被告二重设备备件公司(供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买卖转鼓式飞剪(含减速机)2套,2005年5月交1套,6月底交1套。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于2005年9月6日给被告发去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005年11月24日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B公司作为被告已经应诉,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和对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C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C高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为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天10月18日,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2006年5月31日D区人民法院受理由B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一案件,并于2006年11月做出判决。二、处理意见本案是典型的重复立案。D区人民法院在C市第二
    2023-04-07
    37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责任与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商品房买卖的常见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纠纷均可能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三大类:1、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房屋已实际交付但不能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3、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二、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责任1、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法律责任。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外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
    •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可以起诉有限责任公司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2
      买卖合同约定可以起诉关联公司的,起诉时可以起诉关联公司。 如无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起诉双方,不能起诉相关公司。
    •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21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其优点是设置程序相对简单,无需发布公告或账户,特别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不能公开发
    •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能否执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05
      公司和股东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合同纠纷能否执行股东要看股东对此合同纠纷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 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7
      当然有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十分突出,焦点往往集中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抗辩,调解难度高,审理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