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更名企业国有资产法二审稿未作重大修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34:17 495 人看过

昨天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名称被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但其具体内容并未作颠覆性修改,譬如明确谁担当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以及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关于金融国资出资人以及国资委定位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此前,有建议称,应该在国资法中明确将所有金融国有资产全部划归财政部,由财政部担任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同时,应明确国资委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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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虑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目前还处在改革过程中,二审稿对此也未进一步明确,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二审稿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二审稿利于保护国有资产

二审稿中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认为,草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而一审稿中的国有资产法范围太广,与此同时,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为使用,因此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此外,国资法专家介绍,一审稿中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这条规定没有完全涵盖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享有的全部权益,也容易理解为直接出资,因此将其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就保证了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应该享受的权益。

公司董事长经批准可兼任经理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

对此,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建议对上述规定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就此认为,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分设,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考虑到公司法已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本法对此可作出与公司法相衔接的规定。

但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把握。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严防子公司国有资产流失

草案第五章对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运作规则作了规定。但有意见认为,本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管的是一级企业,这就意味着第五章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子企业。

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是发生在子企业。基于这些情况,如果草案第五章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国家出资的一级企业,那么这个规定就缺乏针对性。

据此,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等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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