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私自驾驶客户的机动车辆外出造成车祸,员工和其所在公司到底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11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对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经理郭某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共计47万余元,另一被告、郭某所在健身俱乐部则因对员工管理不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原告赵某诉称,2007年12月21日晚,他的爱人梁某驾驶他所有的宝马越野车去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浴。被告郭某当时在洗浴中心上班。梁某洗浴时,被告郭某私自驾驶宝马车出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轿车被撞毁,造成车辆损失近7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郭某作为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在经营场所作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因郭某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70万元、赔偿租车费13.5万元、停车费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俱乐部则辩称,原告赵某的车辆被损坏系由于被告郭某的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辩称,他与梁某是朋友关系,驾驶梁某车辆外出去接朋友,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况且是在其下班休息后所为,公司并不知情,愿意承担该事件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1日晚12时许,梁某驾驶原告赵某所有的宝马越野车至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洗浴中心进行洗浴。时任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经理的被告郭某对梁某进行了接待,并在梁某更衣时,将其宝马越野车车钥匙及手机等物收取。梁某洗浴后,即进入洗浴中心由被告郭某负责安排的客房休息,被告郭某并未将宝马越野车车钥匙交还。2007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郭某擅自将该宝马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宝马越野车严重毁损,被告郭某弃车逃逸。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认定,原告赵某所有的宝马越野车的评估值为473081元,残值为17852元。原告赵某因车辆被毁后续支出停车费4800元、车辆租赁费13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郭某未经授权,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并且违反交通法规,致使损害发生,应依法赔偿财产所有人的相应损失。被告郭某接待梁某洗浴是其作为洗浴中心执行经理,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同时被告郭某收取原告赵某丈夫梁某手机、车钥匙等物品的行为,是其代表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顾客财物进行保管的职务行为,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理应对顾客财物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现因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顾客财物保管制度不严格,致其执行经理郭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驾驶顾客车辆外出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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