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
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属于仲裁范围的纠纷,不一定必然能够提交仲裁,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所谓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的意思表达。
2、仲裁事项。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有效;
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有效;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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