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是否属于被保险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33:16 133 人看过

2003年10月28日,申请人(××电子结算中心)与第一被告签订保险协议。《保险协议》第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失业子女,经乙方同意,也可以共同投保,具体人员名单以甲方提供的为准。”根据本协议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投保人向第一被保险人投保的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以下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在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末,明确列明团体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特殊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万元。申请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并经第一被申请人负责人张某确认后,第二被申请人于2003年10月31日向申请人签发了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号码为0107060612003000037,保险期限为2003年11月1日零时至2004年10月31日24时。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提供了投保单。申请人家属黄胜,177号,参加了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费10万元。2003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第一被告提交了保险信息变更申请。根据申请,被保险人黄生在保留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特殊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保险。申请书备注栏注明被保险人黄生为“家庭成员”。2003年12月8日,申请人缴纳保险费后,经第一被告人张某批准,第二被告人同意并出具了背书。背书成本为01070606220030000074,对应保单号为01070606120030000037。保险期限为2003年12月9日至2004年10月31日。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和3000元。2004年2月19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他曾为被保险人黄胜索赔24元住院保险金。2004年5月6日,被保险人黄生因重型病毒性肝炎住进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004年5月25日,被告赔偿保险人黄胜住院保险费49.6元。黄胜于2004年6月9日出院,于2004年6月17日去世。2004年,被保险人家属向被保险人申请赔偿。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以“黄生不是XX电子结算中心的员工,不符合保险条件,申请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因此,他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第二被告赔偿申请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10万元、住院医疗特别补充保险1万元,共计11万元。申请人提交了澄海市凤翔街道南岗社区居委会证明、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XX电子结算中心卡,保险协议书、保险单、保险信息变更申请书、皮蛋、特殊住院群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人身保险赔付计算门诊病历、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收据、拒赔通知书等支持请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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