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人格的表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52:32 248 人看过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人格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人格先天不足

主要表现为: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或借划资金用以验资,领取法人资格后即抽逃资金。这些所谓公司自设立时起就没有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其公司人格是虚假的。

二、挂靠企业及承包企业

由于我国曾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类型,集体、国有企业在税收、贷款、业务经营范围等方式都有较多的优惠,且被挂靠被承包者以为可以不劳而获,所以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挂靠企业行为和承包企业行为。在挂靠和承包行为中,被挂靠、被承包企业一般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挂靠者、承包者以被挂靠被承包公司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被挂靠被承包公司由所控制,一旦需要承担责任,挂靠者、承包者即以公司人格独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在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被挂靠、承包时公司实质上已经丧失了其独立人格,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无法意思自治,完全成为了挂靠者、承包者的工具。

三、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

即使我国已明文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开办公司、企业,但我国至今仍有许多企业没有与党政机关脱钩,即使表面上脱了钩,这些企业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与党政机关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甚至就是党政机关从事经济活动的化身,例如随处可见的某某市(县、镇、村)经济发展公司。这些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财产,也无法做到意思自治,根本不具备公司人格独立的特征。在需要承担责任时却要求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作出幕后老板的党政机关却是袖手旁观,严重地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虚设股东开办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仅由一名股东组成,该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一个股东能否成立公司并合法地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在理论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世界各国的作法也有差异。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必然是团体法人,必须由多个以上股东共同经营,我国《公司法》也明文确立公司必须由多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制度。这主要是基于一人公司容易受操纵,以及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容易混同的考虑。我国目前的公司中,或为了得到政策的优惠(如与外商假合资),或为了得到公司法人资格等原因,也出现了许多虚设股东而开办的公司。这些公司由于实质上只有一个股东,其公司人格极易与股东人格混同,一但两者混同,公司的人格即丧失了独立性。股东的民事行为通过被利用的公司来承担,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人格混同

这种情况指的是,有操纵权的股东成立多个公司,公司之间的人格实际上处于混同状态,例如俗称一套人马,数块牌子的公司。这种公司惯常的逃债方法是,其中一个公司欠债,即将欠债公司的财产转移于另一公司,以一个空壳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六、个人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不法活动

公司股东、董事、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货款,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供个人消费挥霍。从表面上看,这些行为是企业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应由企业法人负责而不应由个人负责,实际上法人人格已被滥用,成为个人从事非法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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