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土地纠纷怎么处理?征地时房屋拆迁纠纷要开庭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5 14:02:13 125 人看过

一、农村拆迁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1、自行协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

无法协商处理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向法院起诉。

对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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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征地拆迁流程有哪些?

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

2、申请拆迁许可。

3、进行拆迁宣传。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5、暂停有关活动。

6、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

7、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

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9、拆迁安置。

三、农村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四、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农村的土地并不是村民的私人财产,宅基地或者耕地都属于集体财产,但村民的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拆迁自建房时要对村民进行补偿,正式拆迁之前征地部门会对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的,如果有纠纷,要先处理土地纠纷。

五、征地时房屋拆迁纠纷要开庭吗?

房屋拆迁纠纷要开庭审理,而且,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会公开审理。

六、屋拆迁纠纷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

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

4、宣布法庭纪律。

5、其他准备工作。

七、房屋拆迁必须遵守哪些操作流程?

1、拆迁单位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被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市城市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已经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八、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是否影响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并无影响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见,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合理的,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是审查征地单位的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行政诉讼并不适用于调解,如果拆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相关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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