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通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8:50 206 人看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计划、资金的安排时,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一九九九〕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要防止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缺口,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形成“胡子工程”。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要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财政部对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又制定了一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和法规,如《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和《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能够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为了确保严格执行财务与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有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防止“三边”工程、“胡子工程”,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凡有国债资金投入或其它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都要认真搞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概算,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否则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已经安排的财政资金。凡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竣工项目要及时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应交财政的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要及时上交财政;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和报送有关报表。对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央财政转贷的国债专项资金的地区,都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的还款能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严格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资金数额、期限和利率,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归还借用的国债专项资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会计核算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五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施行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五部委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必须遵循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形式、期限等要求,严格审计执法,确保审计质量。第三条审计厅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
    2023-06-07
    13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建工集团,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是成建制的,外省建筑劳务企业进疆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省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施工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劳动用工计划,(包括用工数量、招用地点等)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需要跨省、跨地区招用的,须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三、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3-06-10
    28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全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的通知
    目前,自治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是按“条块结合”的体制在运行,从客观和历史的角度讲,这种管理体制对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体制已不适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为有利于建立全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一、改革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将我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由目前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改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各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直接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自治区编委下文明确。三、各地州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省道上的道路运输稽查站的运政、财务和业务等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管理。四、全区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编委实行统一管理。全区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稽查机构的具体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提出方案,报自
    2023-06-08
    7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3年至2004年,全区各城市(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园林绿化建设,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创建"园林城市"、"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城市绿地迅速增长,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容市貌明显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城区、县城)。为表彰先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哈密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泽普县、巩留县、哈巴河县、焉耆县、若羌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颁发奖牌,奖励环卫车一辆。希望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区各市、县、区都要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2023-06-10
    494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办〔2001〕94号文有关内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第319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19号令,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01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新政发〔2001〕94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
    2023-08-17
    41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为进一步规范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以确保该项目按期顺利实施,现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为确保此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作如下规定: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征拨土地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
    2023-06-10
    36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5]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ぉ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张庆黎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雷以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尼加提·马合木提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吴进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邵丽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人才办主任、干部三处处长石占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张春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委员:刘克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瓦哈甫·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吐尔逊·曼苏木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林永泽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立坪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潘宏文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组长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刘相林自治区
    2023-04-22
    47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面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市(县),1999年底前必须全部建立,起步阶段的公积金交缴率可以适度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3%;已经建立公积金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现行的5%交缴率分别调整到6%”。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作部分修改,现补充通知如下:鉴于我区职工收入水平较低,且自治区各级财政都比较困难的实际,对已经建立公积金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现行的5%交缴率分别调整到6%暂缓执行,仍按5%的交缴率交纳。对已经收取超过5%的公积金(增加的1%),从今年下半年收取的5%公积金中予以退还单位和个人。
    2023-06-10
    14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良好态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当前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二、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从严从快审批。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关,凡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条件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基建计划后,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三、未经批
    2023-06-10
    15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补助、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度:(一)办公楼、办公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附属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看守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代建制项目。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处置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厅批准,不得实行代建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度,是指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
    2023-05-07
    307人看过
  •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各级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地、州、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劳动监察员的任命及日常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劳动监察员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的人员。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严格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023-06-10
    320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
    2023-06-08
    8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2]137号发布日期:2002-10-14执行日期:2002-10-1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自治区所有事业单位均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起,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办法,将事业单位所需失业保险费列入当年预算。二、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单位承担的资金,由其单位与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从2003年开
    2023-06-07
    10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5-29生效日期:2000-06-01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施税费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区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全区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税率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表》执行。其余未纳入营业税税率调整范围的文化市场经营项目
    2023-05-05
    339人看过
换一批
#会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分类、汇总、分析,形成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会计核算由总账、应收账、应付账、现金、固定... 更多>

    #会计核算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盗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第2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