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权益是否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7 17:30:18 280 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应按照其权益比例分享保全财产的分配。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应按照其权益比例分享保全财产的分配。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具体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财产保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财产保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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