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53:59 379 人看过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综合上面所说的,金融票证罪如果存在伪造的行为这是会扰乱金融的秩序,只要造成他人的损失这是会为此承担法律的责任,作为犯罪者不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起相应的罚金,如果是属于单位犯罪的,那么单位被判罚金,直接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伪造金融票证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伪造金融票证罪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而且能够造成严重的经济问题,最低的量刑标准也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出罚金,具体根据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来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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