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53:59 379 人看过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综合上面所说的,金融票证罪如果存在伪造的行为这是会扰乱金融的秩序,只要造成他人的损失这是会为此承担法律的责任,作为犯罪者不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起相应的罚金,如果是属于单位犯罪的,那么单位被判罚金,直接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伪造金融票证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伪造金融票证罪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而且能够造成严重的经济问题,最低的量刑标准也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出罚金,具体根据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来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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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09
      1、犯罪对象不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质的有价票证; 2、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性质票证、由于上述犯罪对象的不同,两种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与客体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07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 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5-25
      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存在着共同点,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
    •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1
      1、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 2、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