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1、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
2、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2、意义
受案范围不是简单的涉及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问题,其具有四个层次上的意义:
(1)司法审查权的界度(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能性);
(2)公民司法救济权的界度(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
(3)行政法治的完备程度(行政受到中立机构经常监督的可能性);
(4)人权保障的程度(公民权利受到司法保障的可能性)。
《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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