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地拆迁的政策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0:17:47 240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地拆迁的政策是什么?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遭遇强拆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以下情形可提起诉讼:

第一,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主要采取“裁执分离。

一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符合“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1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拆迁政策中关于房屋拆迁被拆迁人的规定
    本文阐释拆迁中被拆迁人的认定条件,包括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产权人和被拆迁房屋代管人。私有房屋所有权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公有房屋产权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及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规定。通常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被认定为被拆迁人:1.拥有私有房屋的所有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
    2023-10-08
    25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问题?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
    2023-08-05
    446人看过
  • 关于拆迁新政策的内容
    先补偿后拆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一、拆迁补偿标准2022年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赔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流程如下:1、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拆迁补偿问题,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后,双方要履行协议的义务,征收部门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
    2023-04-10
    18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86-1-27【实施日期】1986-1-27【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一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中,有一个政策问题需要请示您院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二)房屋纠纷
    2023-06-10
    351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写征地拆迁行政复议书
    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一、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如果是公民,还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是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另外,还要提供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文件材料。申请人有代理人的,还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很简单,主要说清楚三项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二是行政复议请求,比如说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赔偿损失等。三是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说明受到损害的情况等。二、超载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由标题、
    2023-03-26
    314人看过
  • 关于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关于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规定具体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2023-05-27
    3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已于2001年8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2001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经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问题规定如下: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2023-04-22
    484人看过
  • 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怎样的?
    1、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对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消灭起着主导的作用。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有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一方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过核发拆迁许可证从而引起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即产生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和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为一方的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法律关系产生后,应当服从房屋拆迁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2、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即行政一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必征得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的同意即可以进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时,可以强制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履行,如作出限期拆迁决定等,也可以对不履行拆迁法律规范规定义务的拆迁人
    2023-04-23
    88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
    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对审理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在实践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一、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答: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体制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要准确把握人事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之间的差别,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处理。在具体
    2023-06-09
    26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
    最近有的地方法院来电、来人请示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问题。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1.建立行政审判庭要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要先试点,总结了典型经验再推开。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几个中级法院试点,高级法院工作量大、条件具备的,也可以试办,但不要求一律都办。2.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商中级人民法院选几个点试办。点不宜多了。3.凡目前尚不试办行政审判庭的地方法院,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特此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6
    38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拆迁决定、补偿安置裁决或强制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行政机关或其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拆迁人的身份实施需要补偿安置的拆迁活动,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安置问题不服,或达成协
    2022-04-29
    447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渝府发[2005]1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水运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变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实现基本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目标。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公司),作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主体,将承担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航电枢纽相关项目的建设任务。为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打造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步伐,现将航发公司承担的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
    2023-04-23
    48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2013年6月28日法明传[2013]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这些案件基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虚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房产抵偿债务,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迅速执行房产过户。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和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研并致力于制定司法应对措施。为及时解决和应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辖区
    2023-04-27
    107人看过
  • 关于征地拆迁的咨询
    户口迁入李女士家中,也居住在李女士家中很长一段时间。后,跟随亲友到国外务工。今年回来时发现家中房屋已夷为平地,原来本地政府实施了征地拆迁。因为再婚夫妻,离多聚少,与妻子李女士感情也很淡漠了。问及李女士拆迁事宜,李女士不置可否。想咨询一下,自己有无享受征地拆迁方面的待遇?律师分析:征地拆迁涉及到两大工作,一是征地。把土地由集体性质征收为国有。对原土地上承载的劳动人口进行安排,以前是前集体或国有单位工作,现在由于是社会主市场经济了,企业也在风雨飘摇之中行走,而以“代劳费”形式,类似于企业改制的身份置换金或买断工龄钱,一次性“买断”你当农民的权利。二是拆迁。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等实施拆迁,进行货币补偿,并结合原房产权面积或人口,提供中低价商品房进行安置(通称安置房)。国家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是各自为政,但都得按既定的政策文件进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一般
    2023-06-15
    249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的详细办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在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重新修订之后,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第9号)颁布之后,不少人对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产生质疑,认为其已经失效,质疑其效力的理由大体有两个: 1,96司法解释建立在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上,而该条例在2001年被重新修订过,因此96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丧失,应
    • 对征地拆迁最高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2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
    • 关于土地征收,政策是怎样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4-02
      关于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规定具体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最高院关于违规拆迁的法律批复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1-21
      《批复》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题,准确贯彻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精神,体现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