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其实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把和他人在先使用并且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抢先一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一种行为。
主观上的恶意性就是注册人明知道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还没有把这个商标注册而去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3方面来判断:
1、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不管是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从模仿的方式,我们都不需要去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就是具有恶意的明知故犯;
2、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选择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是要给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的行为。就可以判断这个行为就是“恶意抢注”。抢注者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非常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再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用高价再赎回。
3、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和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的话,我们基本上也是可以推断抢注者在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二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并不远,前者知道或不可能不会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二、仿冒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未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就擅自使用和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仿冒他人品牌来销售商品、服务,然后使用他人的商誉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及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而且还会让消费者对两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可能使消费者会误认误购,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抢先进行其他注册的行为
抢先进行其他注册的行为就是: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人把未注册商标注册为商号、域名或者外观设计等其他商业标记或智力成果权的行为。这种抢注者的目的就在于用其依法所获得的其他权利来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抗侵权的指控,造成商标权利和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目前不同的法院对这种权利冲突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所以说这种情况下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能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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