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4:24:59 26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梅县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学校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

(6)用作学校的校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和独立报建学校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学校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学校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对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各成员举办者签名盖章。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原件核对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mx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文化路1号

五、办理时限

8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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