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不知道!征收农田时,农民们竟还拥有这些知情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31 07:50:34 285 人看过

在日常接待咨询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部分地方为了新建经济开发区而征收村里的土地,但在具体征地过程中,当地的农民们除了一张简略的征地公告以外,对于征地的细节问题一无所知,也不知道通过哪些途径来获得这些信息。就在征地农民完全搞不清状况的情况之下,很多地方就开始实施了破坏耕地和农作物的行为。

被征地农民一般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国家征收农田的时候,被征地的农民在哪些事项上享有知情权呢?

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法律上赋予被征地农民们的知情权,只有知道了这些,在征地过程中及时反应,才能防止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在下面几种情况下享有知情权。

首先,对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具体内容,农民享有知情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其次,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细节内容,农民们享有知情及提出意见的权利。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上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果本应当进行的公告并未进行,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除了上面所说的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之外,对于有关部门违规未进行公告或未依法公告的情形,被征地农民还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必要时也可求助律师,帮助自己争取到一个更合理的征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n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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