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出台8年系一纸空文免费音乐大餐禁供在即?
近日,继音乐家徐沛东透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今年将开征音乐作品版权费后,16日下午,中国音协副主席谷建芬又公开证实了这一消息,这也许意味着,今后广播、电视播音乐的免费大餐将被彻底停止。这样的消息一出台,在音乐界犹如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立即引起一片哗然。
法规出台8年等于一纸空文
究竟该不该向电台、电视台征收音乐作品版权费呢?其实,收费在我国是有确切法律依据的。早在2001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惜的是,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标准一直没有出台,怎么收钱,收多少钱全成一纸空谈,通行了8年的法规也只能被晾在一边。昨天下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工作人员严先生向记者透露了确切的消息:向广播电视征收音乐作品版权费的文件仍未正式出台,各级部门也没有接到文件下发的通知。具体在今年什么时候开征版权费,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官方”的定论。
收费面临重重难题
国家法规被束之高阁了8年整,但真正想顺利实施还是难上加难,因为,落实起来问题太多,每个问题都相当棘手。
问题一,某唱片公司宣传总监徐先生提出疑问:“比如我们公司一位词作者的歌火了,电视台和电台轮番播放,可我们怎么去统计歌曲的播出次数和时间呢,哪有这样一个专门的监测机构呢?”
问题二,假若同一首歌曲,播放整首带画面的MV与放片段背景音乐的稿酬怎么算?难道放背景音乐时还要打个5折?
问题三,某唱片公司企宣相当担心:“电视台、电台本来就是我们推新人、打榜的阵地,讨好他们还来不及呢,哪还敢跟人家要版权费。”
问题四,不同水准的音乐稿酬是否应当有区分?黄金时间与非黄金时间段播歌稿酬是否也得有区分?央视与县级的电视台的广告收费相差千里,为什么播歌的收费全国统一?
问题五,播歌收钱,是否会使某些人为得到利益,利用权利诱导媒体主播多播放某些歌曲?
国内版税情况挺复杂
唱片公司是音乐产业链条上关乎词曲作者的终端利益,几乎掌握着词曲作者的经济命脉。目前,国内词曲作者的版权费问题究竟是怎样的现状?昨日记者采访了多家唱片公司,发现词曲作者的版权问题相当复杂。
广州华友金信子公司徐永生告诉记者:“版权费分很多情况和种类,比如终身使用一次性收费10000元。有的是一年收费2000元。如果是我们公司创作的歌曲完全卖给某歌手,他爱怎样就怎样。如果没有完全卖给他,就只能按照合约执行,如果违反就要负法律责任。比如有的歌曲只卖1年或者3年版权费。有的只可以在唱片里用,不能用于演出。”
港台地区的唱片公司在这方面做的相对规范一些。台湾海蝶唱片公司的小楠告诉记者:“一般公司给他们版税之后,商业演出、卡拉ok、商场背景音乐,只要收上来版权费就都会及时付给作者。但这中间的分成就不好说了,得看合同具体条款。”北京星光国际宣传代表家骏告诉记者,词曲作者若想保证自己的权益,签署的合约细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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