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重整期间中止效力何时发生效力的讨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11:11 404 人看过

一般而言,许可债务人重整的裁定意味着重整程序进入实质阶段,或者说重整程序真正开始。重整期间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免受债权人追索的喘息空间,它能够阻止任何对债务人的个别追索、侵扰、行使担保权以及股东要求收益分配等行为,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重整协议或者干脆从驱使其走向破产的财务压力中解脱出来。

各国对重整期间的中止效力何时开始发生效力,有自动中止主义和裁定中止主义的差别。加拿大《破产与资不抵债法》采取自动中止主义原则,当事人一旦提出重整的意图通知,即对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产生自动中止的效力。

自动中止的期间一般为30天,但法院可延长达半年。立法对于自动中止的性质和涵义也作出了具体界定和解释,主要内容包括:

(1)任何人均不得通过申请破产或重整的方式中止或加速付款或者重新安排债务。

(2)任何公共机构均不得中断提供服务,尽管债务人没有正常地支付服务费或提供所需材料。

(3)如果债务人是承租人,出租人欲废弃租赁契约必须提前30天通知债务人。

(4)债权人不得发动或继续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或其他任何程序,以对债务人或其财产请求司法救济。

(5)担保协议中约定的自动违约或破产的条款自此失效。

(6)债务人所欠国家税或地方税均不得强制征纳。加拿大法的这种规定比较典型反映了英美法系的一般做法。裁定中止主义原则不同,当事人的重整申请并不产生自动中止效力,中止的效力只有在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接受后才产生。法院作出中止裁定后,正在进行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特别清算程序、重整债权或重整担保权对公司财产所进行的强制执行、临时冻结、临时处分、履行担保权的拍卖程序或企业担保权的履行手续、公司财产关系的诉讼程序或者在公司财产关系的案件中系属行政机关的程序等,均告中止。

但是,如果处分或拍卖程序的中止,有对债权人或拍卖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的危险时,则不再此限。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体现两种不同的立法政策。自动中止主义体现的是重整政策,侧重于债务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的共同考虑。裁定中止主义则体现了衡平政策,着眼于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综合平衡,我国采取的是裁定中止主义。《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的开始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之日,而非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重整程序发生效力,只须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的裁定作出即可,无须通知或者送达厉害相关人,重整相关人无论是否知悉债务人重整之事实,均受重整期间效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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