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10:51:13 158 人看过

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是为惠民利民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房屋拆迁,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

2、补偿标准规定不同,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是居民补偿,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规定给予的补偿;

3、主导方式不同,棚户区改造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为政府引导或准予,可由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自行拆迁,委托拆迁三种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棚户区改造拆迁,岂容“拆了再赔”?

由于该区域拆迁是就地安置,这几十户不同意拆迁,项目就无法正常进行,之前搬走的1000多户就无法回迁,拆迁工作拖的时间太长,因此才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不影响与拆迁户协商赔偿问题,拆迁方可根据拆迁户提出的损失进行赔偿……据华商报报道,日前发生在西安市的一起夜间偷拆案件中,拆迁方面对媒体很“坦率”地承认了自己的行为,甚至搬出了“拆了再赔”都没关系的论调。

这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实践中类似该案这种“先拆了再说”,架不住我赔你的倾向在征收中比比皆是。

问题在于,“拆了再赔”真的是拆迁方可以选择的合法、合理方式么若纵容此种思潮泛滥,又会给被征收人造成哪些不可预料的权益侵害呢

在明律师认为,这里面有几方面问题需要厘清:

其一,少部分人的权利是不是权利

拆迁方负责人指出,该案中1000多户都签了搬了,就剩下这几十户要价超过国家标准,迟迟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言下之意,似乎造成今日房屋被夜间偷拆之祸是这几十户的不是,反而是拆迁方“顾全大局,以公共利益为重”。

然而具体到棚户区改造拆迁这件事,是直接关系到每位被征收人的接下来的生活的。

1000比几十,这个比例在被征收人那里是不存在的,每家每户都是100%的权利影响。

权利具有平等性,而不能以多数人的权利来否定少数人的权利,哪怕只有一个人,它的法定权利也是不容肆意剥夺、侵犯的。

实践中这种“应该少数服从多数”的错误观念在一些拆迁方那里植根已久,这实在是法治的悲哀。

其二,“拆了再赔”是否合法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合法,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均明文规定,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拆迁方若要拆房加快项目进度,就只有两条路:要么,与被拆迁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要么,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行在夜间实施偷拆等所谓“措施”,程序违法,手段方式违法,其结果同样也不具备正当性。

“毒树之果”,怎容你“拆了再赔”呢试问,拆了之后再谈国家赔偿,与没拆之前谈征收补偿,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能是一回事么显然,程序违法势必导致实体的不公正,最终损害的一定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公共利益真的没办法保障了么

很多朋友会质问,那其他已经签约的被拆迁人的权益又由谁来保障呢《条例》对此规定得很明确,政府有权直接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走司法强拆途径。

长期延宕、迟滞影响项目建设,反映的是拆迁方的低效率、无能,又怎么能把罪责归结到被拆迁人头上呢

需要指出的是,拆迁方“拆了再赔”的念头一旦付诸行动,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此,违法的行为一旦作出,光想着“拿钱摆平”,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既然已经明知了拆迁方缺乏耐心,意图对房屋采取“措施”的想法,那么如果想继续维权,就应当有所应对:首先,要坚决守房,尤其加强在夜间、节假日等容易遭遇偷拆时段的守房力度,发现情况要立即拨打110报警;其次,要发动邻居、其他被拆迁人形成合力,邻里守望;再次,要积极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参与协商、谈判,争取在博弈中的主动权,削减拆迁方违法偷拆、强拆的锐气;最后,要合理调整补偿预期、诉求,力争早日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结束这种并不“幸福”的维权时光。

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拆迁人及时、准确的行动,是能够有效防止类似“拆了再赔”的事情肆意上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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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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