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这两句类比之语的潜在意思,就是强调孝的必要性:父母将子女抚养长大,子女对父母的养育应当怀有感恩心理,并且将回报父母落实到行动上。无论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对孝道的要求都不仅体现在文化风俗方面,法律条文中也有所强调。
现行《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与之相对,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也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种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质,但现实问题往往要复杂很多,举个例子,父母与子女之间纵然有血缘之亲,也可能因为双方矛盾激化疏远反目,乃至约定断绝亲子关系。
出现矛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这里我们不论原因只论结果,一旦出现父母与成年子女相约断绝关系,甚至不止于口头约定,进一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了该结果的情形,子女的赡养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该约定本身有效否?履行或者免除赡养义务能通过附条件来实现吗?
案例分享(案涉人名均为化名):
于老太和丈夫余某生育了5个孩子,除了儿子余四之外,与另外4个子女的关系尚可。余四与父母之间的矛盾要追究到30年前他结婚之际。当时余四娶妻成家,在彩礼和分房事项上想多争取父母支持,却没有全部如愿,余四因此认为父母偏心,每日吵闹,父母疲于应付。
余某和余四父子两人的脾气都很暴躁,吵了多次后,双方都放话称要断绝父子关系,于是特意请人来作证,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余某和于老太与余四之间从此不再为父母子女关系,血缘之亲立字断绝,夫妻不要求余四履行赡养义务,余四可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他将来也不会继承父母的半分遗产。
协议签完,余四便收拾东西带着妻子去外地打工,多年来再未回家探望过父母,也从未给付赡养的费用,转眼几十年过去,余某病重住院,他知道自己时日不长,想在临终前与儿子达成和解,余家其余兄弟姐妹纷纷联系余四,转述了父亲的意思,但余四以父子关系已经断绝为由,拒绝面见病重老父。
此事让于老太极为伤心,余某去世,于老太处理完丧葬事宜之后,将余四告上法庭,要求余四每年定期支付抚养费用,按月需250元计算,此外因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日常医疗开支依赖子女,余四也应当与4个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承担部分为总额的五分之一。
余四到案后拿出了多年前与父母签订的《断绝关系协议》,表明当初他与父母系自愿签订了该协议,协议内容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持续发挥作用。
何况他放弃了继承父母遗产,母亲也有其他4个兄弟姐妹赡养,不存在生活困难问题,时隔多年,于老太再以赡养义务为起诉要求自己承担赡养费用,他没有理由答应。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中余四声明自己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已经免除,就强调了前面2项条件,但他忽略了第三点。
除了父母送养子女,子女不再对生父母承担赡养责任,父母对子女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丧失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之类特殊情形,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以签协议这种人为形式排除该义务,不仅于法无据,也背离了社会公序良俗。
换句话说,余四以多年前和父母签订了断绝亲子关系、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为由,主张他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给付相应费用,是不合法的,当初余四与父母签协议时附加了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附条件并非完全凭个人的自由。
有些因其性质,是不被允许附条件的,比如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特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在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先天就具备了人身专属性,血缘之亲根本无法凭一纸协议或者其他什么法律途径抹掉,法律既然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就不得约定附条件免除或履行。
另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行使权利,要求意图逃避责任的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余四与父母签订的那份协议本身就无效,至于他主张的已经放弃继承父母遗产,母亲于老太有其他4个兄弟姐妹负责赡养,生活不存在困难,他无需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的角度同样站不住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最终余四的主张未获得支持,法院判决其应当继续履行赡养的义务,于老太依然可以要求这个儿子给付赡养费,承担她的医疗费用。
结语
父母与子女签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这种解除双方关系的做法,呈现出明显的传统“家有家法”式封建认知色彩,通过此类约定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没有法律约束力,父母生养抚育子女长大的过程中充满艰辛,出现家庭矛盾最好坐下来协商解决,而不是走极端轻言断绝关系,不仅容易引发纠纷,也不利于一个家的和谐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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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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