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二、我国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中,“组织、策划、实施”与前两条规定的“组织、策划、实施”的含义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本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除武装暴动外的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政权,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所以说任何企图以各种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是对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必须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应当注意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在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刑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了武装叛乱、暴乱罪,并规定了更重的刑罚。对于以武装暴乱形式颠覆国家政权的,应当适用武装叛乱、暴乱罪。本款所规定的是指以非武装暴乱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根据本款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是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其中,“造谣、诽谤”,主要是指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对事实进行严重歪曲,以达到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
本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了两档刑,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废除颠覆国家政权罪死刑的意义是什么
(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那里并没有发现犯罪率提高的现象;
(2)中国从2007年死刑复核程序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执行的死刑大量减少,这是大家都能感受到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引发犯罪浪潮;
(3)中国历史上也有基本上废除死刑的历史:唐代贞观初的四年,全国执行的死刑才28,请注意,当时正是所谓的“乱世”;
(4)现在废除死刑的那些国家,当初老百姓反对的呼声很高,但是还是做了,例如法国,当年废除死刑的时候有超过70%的老百姓反对;
(5)死刑不是“正义”,是报复,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政府不应当把自己放在与杀人犯同等的地位——杀人犯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去杀人,但政府不可以;
(6)错杀不可避免,而人死不能复活,错杀之恶无法弥补。美国在DNA应用到死刑案件的复查后,尚且发现有300多起错案,中国呢我估摸从1949年以后错杀的人当以十万计;
(7)死刑加重民众的暴力倾向,国家随便杀人,无疑起到坏榜样的作用;
(8)死刑的犯罪遏制力被夸大了,对许多罪犯,死刑实际上不起作用。例如,激情犯,那些不怕死的罪犯,哪些“找死”的罪犯,那些想成为“殉道者”的罪犯,那些赌博倾向严重的、不计后果的罪犯。
(9)一些人以国情反对死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以此为理由,那么,所有的国家都不能废除死刑:因为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都有犯罪,许多以国情主张死刑的理由,并没有在国情与死刑必要性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停留在独断与想象的水平上;
(10)死刑极容易被滥用。这在所有的国家都一样,但是在中国更容易,因为中国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不力,中国的司法不独立。看看中国有多少人死于“命案必破”死于刑讯逼供
论述死刑的非正当性与无效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几乎所有的论证都会遇到反证。因为废除死刑的论证不是规范性论证,而是价值论证;而任何价值论证都会遇到**豪森困境,最后都不得不信赖价值预设,而价值预设都有独断性。一个诚实的论辩者有义务告知对手自己最终的价值预设。我反对死刑的价值预设是什么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人不能成为工具。如果有人反对这价值预设,我的反驳是:您热爱生命么如果是,当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良知推己及人,包括那些在您眼中十恶不赦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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