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造师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03:30:32 187 人看过

一、桂林建造师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桂林建造师注册办理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一条规定: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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