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答复能够构成承诺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09:10:18 291 人看过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附条件的答复是不构成承诺的,被要约人附条件的,就等于改变了要约人以出的要约,要约想生效需要被要约人无条件接受。

一、这个合同要约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还有效吗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无效,应当以新的要约为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什么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邀请,希望对方同意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而要约要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受要约人接受邀请的,要约就会生效,双方不得撤销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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