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4:10:49 193 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变更或者土地权利人姓名、地址、土地用途变更的登记。土地使用者应当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对所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查,并进行地籍测量。(一)权属审查。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当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时,共同确认变更后的新界限,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2)地籍测量。准确测绘和计算新产生的宗地形状、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与此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相应的修改。(3)注册。变更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后,其结果经检查验收,符合充分依据、合法所有权、明确界限、准确面积的要求,可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变更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家庭卡。(4)填写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应当更换土地证书。

哪些情况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

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有: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然认定未出资。

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灭失的,按照1执行。

5、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诉讼期间又未办理过户的,当然应认定未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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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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