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拆,在当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这将成为一个常态。
虽然说要为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让步,但依然要按照法律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当房子被征收拆迁,侵害到被拆迁人切身利益时,也应有相对应的权利保护。
下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来带你看看在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有这些:
一、听证权
要求听证权,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一项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主要是指被拆迁人不满意征收补偿方案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听证,进而起到修改补偿方案的目的。
这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在实践中被拆迁人运用得很少。
因为大部分被拆迁人是不知道有这么一项权利的。
然而,他们还不知道的是,这项权利对于被拆迁人至关重要。
因为被拆迁人行使听证权利,一能争取有效时间,二能给政府施加压力,能为提高补偿争取更多的筹码。
二、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就是对征拆工程项目进展及与被拆迁人自身相关联的情况有知道全部信息的权利。
即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在明律师提醒:积极行使知情权,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尤其对部分行政人员私自挪用、侵占、贪污拆迁补偿款项的有监督预防的作用。
三、选择权
这主要是针对拆迁的补偿形式和评估机构的选择而言。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也就是说,到底是货币补偿,还是置换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补偿政策要么只有货币补偿,要么只有置换补偿,这都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这规定的是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评估机构。
这对被拆迁人来说非常重要。
因为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拆迁,其评估机构都直接由地方政府指定,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面积与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价值面积会有很大出入,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
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主动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四、复议、诉讼权
这是对被拆迁人权益维护最直接、最有效、最合法的维权手段。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相对于违法上拆,复议、诉讼手段才是最能保障被拆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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