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的特点及其危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7:54:57 181 人看过

强奸罪的特点:

1、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行为必须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有强迫通奸的目的。这里的妇女不排除妻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

婚姻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女性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只要夫妻之间的正常性生活中有一方因某种原因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意图享有性权利,一方的自由就会被遏制,其权利就会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的性权利。

在中国,婚内强奸分两种情况:

1.在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也就是办离婚手续打离婚官司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会被判强奸罪。

到目前为止,婚内被判强奸罪的基本都是这种案子。

中国第一起婚内强奸入罪的判决,发生在1989年的河南信阳。

一位妻子要离婚,被丈夫和家人把她绑回家里,多次强行发生性关系,最后丈夫被判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

1999年,上海也有一件类似的案子。

当法院判了离婚后,丈夫回到家里,强行与收拾行李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最后同样被判了强奸罪。

要注意的是,夫妻分居并不算是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

1994年,辽宁一个叫「白俊峰」的农民结婚后与妻子一直感情不好。

后来妻子回了娘家,说要离婚。

白俊峰要求把彩礼退回来。

因为谈不拢,夫妻一直没离婚。

1995年5月2日,白俊峰到妻子娘家找麻烦,用剪刀剪开了妻子内裤,当着村支书的面强行发生性关系。

折腾五个多小时后,把妻子搞得抽搐昏迷。

就算是这样分了居,白俊峰还是没被判强奸罪,因为法院认为白俊峰夫妻仍然有婚姻关系。

2.在婚姻关系的正常阶段,也就是在办离婚手续和打离婚官司外的其它时间,不承认「婚内强奸」。

2013年末,一个戴人皮面具的男人闯进福建泉州一间工厂的宿舍,抢走了女工阿燕身上的35块钱,并且强奸了她。

几天后,民警抓到了强奸犯,发现就是阿燕的丈夫。

明明是夫妻,无论要钱还是要人,都可以商量,为什么要戴面具去搞事

审讯后,丈夫终于坦白——前阵子,他发现阿燕整天在网上跟人聊天,怀疑她出轨,于是暗中买了人皮面具,跟踪阿燕。

可跟了一段时间,并没有发现阿燕出轨。

这时,丈夫想起新闻曾报道有女性见网友被抢劫强奸,担心妻子会去见网友遇到危险。

为了警告阿燕,丈夫戴面具假装成陌生人强奸了自己妻子。

阿燕知道罪犯原来是丈夫后,不想再追究,但丈夫因为涉嫌强奸,已经被刑事拘留

后来,检察院认为阿燕夫妻俩的感情没有破裂,阿燕也没有要求追究,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对丈夫批评教育之后就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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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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