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8月1日,某县某镇在景区经营的26家餐馆自发成立非法组织某餐饮协会,陆某任会长。2002年至2005年2月,在该景区经营的长江、青年、工贸等旅行社与餐饮协会之间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即由餐饮协会成员为各旅行社介绍、联系游客到各旅行社请导游,每介绍一场,由旅行社向餐协介绍人支付10元、20元、30元不等的介绍费,参观后导游又将游客带回餐协介绍人的餐馆吃饭消费。2005年2月,在该镇的游客中心成立,7家旅行社入驻,游客服务中心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不再向餐协成员支付介绍费。由于旅行社不给介绍费,陆某组织协会代表开会,商量对策,并指使协会部分成员采取围堵游客中心,恶意中伤旅行社导游等方式,致使旅行社不能正常营业。2005年4月20日,7家旅行社被迫和餐饮协会达成协议:来参观的游客,由餐馆人员按顺序介绍到游客中心请导游,每次返给介绍费15元,导游须按规定把游客带到餐协指定的餐馆就餐,由陆统一对帐收取。截止2005年12月,陆共收取现金67935元,陆个人从中获利6000余元。12月12日,华夏旅行社导游彭某没有把游客带到排轮子的某餐厅就餐,因此华夏旅行社赔偿了该餐厅163元,导游不按规定带队就餐导致双方矛盾激化。12月13日,陆组织26家餐馆开会商量,理出了对旅行社的11条不合理要求。12月21日,双方进行协商,陆在会上宣读了11条要求。7家旅行社代表不能接受,12月22日、23日该镇停车场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场面,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较恶劣影响。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理由是:陆在任餐协会长时,为利益之争,强迫入驻某镇景区游客中心的各家旅行社接受餐协介绍业务,收取介绍费,在旅行社不接受其介绍时,采用诋毁旅行社信誉等方式干扰旅行社生意,致使旅行社生意清淡,给各家旅行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陆等餐协人员施用的手段,就是在公共场所,对旅行社的消费者--游客散布毁损旅行社商业信誉的言论,扰乱了景区的旅游秩序,给旅行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是:以陆某为首的餐协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强迫旅行社接受介绍服务,收取介绍费,情节严重,并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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