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昌邵楼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森林法》,分析了本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办法,结合《森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临时用地、湖南省林业法规、长邵楼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1)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负责按照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根据辖区内长肖楼高速公路项目临时用地设计总量,及时分批提供临时用地。(2)实行“谁使用、谁办理、谁收回、谁转让”的原则。建设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国土、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林地,移交县协调指挥部。(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根据工程需要适当调整临时用地的位置、用地类型和用途。对于取土区内的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首先进行勘察、试验,获取真实、准确的地质资料,防止临时用地的浪费。(4)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当尽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荒山能用,耕地不占;劣地能用,良地不占。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做好水土保持规划,防止水土流失。(5)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处理临时用地,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6)临时用地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土地、林地(占用林地)审批的有关费用。(1)临时用地范围,是指根据工程需要,经选址、勘察后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搅拌站、预制厂、取弃土场等,建设单位在用地拆迁图上标明临时用地平面图(名称待批准),填写《昌邵楼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请表(附表)第二部分》。经乡(镇)、县(区)协调指挥部确认后,监理办公室、工作站、长绍楼公司协调部及负责协调的领导签字同意,他们回县(区)协调总部申请临时用地等手续。
2。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与县(区)协调总部正式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临时用地使用费,对土地单位和农民的苗木、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三。占用耕地为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临时耕地复垦承诺书,并提供临时耕地复垦方案(包括可行的表土剥离和收集管理方案)。复垦方案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4。建设单位完成临时占用耕地复垦工作后,需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复垦方案,经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和国土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复垦押金一并退还县、市(区)协调总部和国土部门批准的验收证书。建设单位临时占用耕地验收不合格或者未收回临时占用耕地的,由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收回临时占用耕地。复垦资金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拨付,业主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的质量保证基金或工程计量基金中扣除,直接支付给有关协调指挥部。当地协调指挥部未及时收回的,建设单位和业主不承担后果。三、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一)建设单位临时用地数量以工程设计数量为准,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因工程需要,超出设计范围需要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办公室工作站审批,经公司协调部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批准后,报县、市(区)协调总部办理用地手续。(2)如果将耕地作为临时用地,要将耕地的耕地土壤剥离,集中堆放,以便将来用于土地复垦、绿化和土地复垦,缩短耕地的成熟期,提高土地复垦质量。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临时用地上的废弃物,平整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3)长绍楼高速公路是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年限最长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并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占用土地、林地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罚后办理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临时用地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使用期满后复垦。复垦后,国土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村组对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对于不能回收或不愿回收的预制场、废石渣场,差价按占用土地的征用标准减去使用期补偿费计算,原则上部分交县(区)总部复垦或其他处理。(2)因地制宜进行临时用地复垦,进行综合整治,实现宜农时耕、宜林时林、宜渔时渔的目标。有条件的,尽量复垦为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3)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发生水土流失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当地群众的损失。
(4)凡经当地乡(镇)村组批准不需要复垦的施工道路、搅拌站、承包人场地,必须经乡政府证明,不得复垦(视为复垦)。
本规定由湖南长绍楼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对临时用地有新的政策法规的,按照新的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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