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三、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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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怎么设立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21、办理机构:地方司法局法制处;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地方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设立登记,并出具登记证;符合设立条件但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更正后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办理手续: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当地司法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