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11:24:21 345 人看过

一、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三、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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