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辽宁省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代理,公证后公证人员却把公证书给了别人,还代替我签了字。我投诉到辽宁省公证协会,他们认定公证人员两处做法不当。市民温先生及亲属解先生在接受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公证人员的不当做法,给我们带来了60万元的房产损失,这笔钱谁来赔偿啊?
遭遇:贷款没下来房产却遭过户
温先生是浑南区的农民,几年前因拆迁补偿得到了一笔收入。温先生想通过办理房产抵押的方式获得一笔贷款。
去年,温先生找到沈阳一家公司,委托这家公司的员工陈某办理贷款,和陈某一起来到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可直到今年3月,贷款仍迟迟没下来,温先生的外甥解先生觉得事情蹊跷,便来到市工商局查询,结果发现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注册。解先生随后又来到浑南区房产部门,发现温先生的房产已经过户到陈某名下,办理过户手续中有辽宁省公证处的公证书,还有温先生的签字。温先生看到公证书后很吃惊,他根本就没有在这个公证书上签过字。
调查:公证人员两处做法不当
随后,温先生和解先生开始寻找原因。最近,省公证协会给出了调查结果。
记者在这份盖有辽宁省公证协会公章、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的辽宁省公证协会关于对温XX投诉所涉及情况的答复上看到,经查,在公证申请表上有关于领取公证书的约定: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协商确定公证书领取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公证费收据原件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基于这个规定,省公证处认为受委托人陈某凭公证费收据原件和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来领取公证书,即是按照该公证申请表上关于领取公证书的约定进行的,所以把公证书发给了陈某。
辽宁省公证协会认为:仅仅凭陈某拿着公证费收据和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就认为陈某是当然的公证书领取人,进而把公证书发给了陈某,辽宁省公证处的做法实属不当。
另外,公证员助理在陈某领取公证书时忘记要求其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收,回执上收件人签名和盖章处的签字不是温XX本人签署,而是公证员助理在卷宗归档时进行的补签。省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进行补签的做法实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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