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20:32:34 440 人看过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七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七章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7日 0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是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务院《通知》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2023-06-04
    338人看过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榆林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八月六日榆林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具有广泛性、福利性。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和实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县区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保障对象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区农村长住户口,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县区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村民。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
    2023-06-09
    353人看过
  • 关于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市民政局、财政局:你们《关于要求批准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杭民发〔2003〕120号)收悉。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从7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实行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户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分为三个档次:一人户190元/人月,两人户180元/人月,三人及三人以上户170元/人月。三、杭州市区农村居民中,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在按上述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基础上,凭残疾证每人每月增补60元;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其他残疾人,在按上述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基础上,凭残疾证每人每月增补30元。请你们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市区
    2023-06-09
    208人看过
  •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三)吸毒、赌博、嫖娼的;(四)违反计
    2023-06-09
    326人看过
  •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项通知如下:1、扶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称独生子女证)的家庭;②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2、扶助标准:自2004年1月起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30元。3、发放方式:扶助对象由街道计生办协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4、资金渠道:从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列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2023-06-09
    156人看过
  • 龙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要办多久
    一、龙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要办多久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受理后8个工作日二、龙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申请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口;2、在当地常住;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5、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6、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备注:可委托办理,可实行告知承诺。三、龙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办理依据《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闽民救〔2004〕32号)第五条第三款。四、龙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办理材料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供核验)2、本
    2023-05-24
    66人看过
  •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6元提高到180元。对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的困难居民,继续采取全额和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对“三无”孤老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继续在新的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5%,对80岁以上的孤老每月另增加10元。二、凡我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均为保障对象。具体包括:(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
    2023-06-09
    495人看过
  •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市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徐州、连云港、淮阴、盐城、宿迁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30元;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65元;南京、无锡、常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80元;苏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200元。对单身和70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在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上增加10-2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后,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省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社会保险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见:《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09号)执行日期:1999年8月31日参
    2023-06-09
    349人看过
  • 最低生活保障是低保吗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人们常说的“低保”的全称。一、低保每个月多少钱?农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1、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2、江苏省: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465元/人/月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53元,增幅13%。3、广东省: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3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1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230元。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是广州、深圳;第二类是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中山;第三类是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江门列入三类地
    2023-02-26
    34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
    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根据四川劳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1998年度工资内外收入的审计报告》(川劳会所审〔1999〕077号),经核实,你行的主要违纪问题是: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1998年发放的5.78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你行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现提出批评,请予纠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你行应于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并将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
    2023-06-10
    82人看过
  •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经市政府第96次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2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200元调整为220元;二、“三无”对象、单身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所享受的标准,仍按市政府[2001]60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从3月1日起,城镇居民中持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其本人的低保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四、调整后的低保资金渠道以及市、区财政负担比例,仍按市政府[2001]60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各市参照执行。注: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总工会2002年4月17日苏政民[2002]56号文印发。
    2023-06-09
    372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现将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的《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审批律师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既要解放思想,不拘一格选拨人才,又要严格考核,防止滥竽充数。在进行中,可由点到面,逐步展开。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现制定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如下:(一ぉ认真进行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的审查和专业知识的考核。凡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的在职工作人员,首先要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由单位负责对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的全面审查、鉴定。经审查、鉴定,对历史清楚、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适合做律师工作的,报请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再进行政治上复审和专业知识考核。对
    2023-04-24
    332人看过
  • 恩施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收费吗
    一、恩施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收费吗无费用。二、恩施州城乡最低生活初审保障流程1、个人申请: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居民,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生活来源和收入状况,并申请同意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社区调查: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符合低保条件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街道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做好解释答复。3、街道审核:街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区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023-05-13
    51人看过
  • 失业保险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法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2023-06-09
    11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01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
    • 每年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不要到XX府审核通过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需要一年一审核。
    • 低保户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26
      是的。低保政策的施行是以户为单位,以家庭总收入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就可以全家享受低保待遇,包括在校学生。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
    • 是不是参照XX部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7
      政策依据是国发(1981)52号文,病假工资按连续病假时间长短和工作年限长短分别确定。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关于重度残疾人的供养是否可以全额享受最低生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市残联、民政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按照文件规定,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将全部纳入低保,并且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文件规定,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将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全额全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文件要求,具有户籍年满16周岁,有二代残疾证,无固定收入且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