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白力盗窃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1:28 399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亮,男,1983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1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2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力,男,1982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21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白力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同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及其辩护人张亚非、被告人白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陈亮、白力伙同张帅(已判决)、李奎(另案处理)窜至河南省固始县城关及安徽省霍邱县等地盗窃作案12起,盗窃价值4813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陈亮、白力的供述,被害人陈××、周××、徐××、刘××、吴××、沈××、吴××、丁××、赵××、李×、丁××、吴××的陈述,证人张×、唐××、白××、宁×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亮、白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亮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亮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陈亮减轻处罚。

被告人白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窜至固始县网通公司楼下,乘无人之机,将陈××的一辆蓝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6320元。

2008年11月底,陈亮、白力伙同张帅窜至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中山水泥厂旁边,乘无人之机,将周××的一辆红色豪爵铃木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4060元。

2008年11月28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窜至固始县城关文宝斋网吧门前,乘无人之机,将徐××的一辆银灰色宗申150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5040元。

2008年11月29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窜至固始县城关国源超市门前,乘无人之机,将刘××的一辆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价值3420元。

2008年11月29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窜至固始县城关梦海KTV楼下,乘无人之机,将吴××的一辆蓝色本田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3120元。

2008年12月1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窜至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街道,乘无人之机,将沈××的一辆黑色豪爵HJ110型摩托车盗走,价值760元。

2008年12月1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窜至固始县城关香樟苑世纪网吧门前,乘无人之机,将吴××的一辆红色豪爵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3780元。

2008年12月12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李奎窜至固始县城关蓼东路北段,乘无人之机,将丁××的一辆110型喜运牌摩托车盗走,价值3040元。

2008年12月12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李奎窜至固始县城关东门坎处,乘无人之机,将赵××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4240元。

2008年12月13日,陈亮、白力伙同张帅、李奎窜至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东段,乘无人之机,将李×的一辆蓝色五洋本田100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7110元。

2008年12月13日晚,陈亮、白力伙同张帅、李奎窜至固始县城关国源超市门前,乘无人之机,将丁××的一辆蓝色豪爵铃木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4480元。

2008年12月13日21时许,陈亮、白力伙同张帅、李奎驾驶皖N20600号桑塔纳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红苏路乐天网吧门前,乘无人之机,将吴××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27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白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亮、白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周××、徐××、刘××、吴××、沈××、吴××、丁××、赵××、李×、丁××、吴××的陈述,证人张×、唐××、白××、宁×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被告人陈亮、白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亮、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白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亮、白力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亮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亮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亮、白力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被告人白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从兵

审判员胡素琴

审判员熊志强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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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10
      扒窃一张白纸不算是盗窃罪既遂,根据我国法律的最新规定,对于扒窃罪既遂的认定上,以数额的大小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构成了扒窃罪的犯罪事实就可以按照扒窃罪的犯罪事实来进行量刑处理。
    • 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罪的陈述陈述的内容大概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16
      犯人在法庭上应按照所犯罪行的事实进行陈述。要有一个良好的态度,如果态度良好的话,可以按悔罪表现好,来轻判。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中的实质性条件,更是故意伤害(重伤)案件中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误区,法官常常单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来认定悔罪表现,从而扩大了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