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开发商一房二卖一审被判加倍赔偿案(详见10月16日本报A2版)有新进展。记者12月9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54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据了解,2004年5月,郑先生作为金某汉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开发商北京永某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永某多公司开发的雍和大厦(原名立骏大厦)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约定价格为2.5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75万元。金华汉公司于签约当天交付95%的房款,即546万余元。该大厦投入使用后,永某多公司将郑先生欲购买的大厦一层东北角房屋卖给了他人。郑先生将永某多公司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并赔偿1倍已付房款。
东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被告加倍返还购房款近1100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33万元。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均有履行购房协议书的诚意。因购房协议书中对房屋位置未约定,金华汉公司要求购买雍和大厦一层东北角房屋,理由正当。永某多公司以该位置房屋已经出卖给其他单位为由未予同意,亦无不当。因在房屋位置问题上发生争议,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双方均无过错。由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一房二卖不存在。据此,北京市二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终审判令永某多公司退还郑先生房款546万余元及利息。
二审宣判后,郑先生表示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郑先生认为,二审判决的重要依据是房屋的位置不明,但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协议书中已经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且均认可这份协议书,它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开发商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诚意,应属违约,二审法院的认定存在错误。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中有关房屋的位置是否明确约定、购房协议书能否视为合同的焦点问题,北京市二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只对房屋的大概位置进行了约定,并未明确指出出售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只在协议书的附图中约定了相关事宜。因为在房屋位置问题发生争议,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双方均无过错。原告虽缴纳了房款,但由于在购房协议书中没有房屋位置的主要条款,所以该协议书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购房者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关于房屋具体位置和面积的相关证据,所以,双方此前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不能算作购房合同。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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