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受伤不一定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的、工作时间和地区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工作时间休息时受伤是否给予工伤赔偿
工作时间休息时受伤是否给予工伤赔偿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
工作时间休息时受伤是否给予工伤赔偿
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宣某是装卸工,工作职责并非车辆修理,是因工作间歇休息地点不当造成伤残,不符合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宣某的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范围,撤消了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宣某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认为宣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认定中的分歧既源于对“工伤”在理论上的不同解释,也囿于对现行法条的各自解读。在理论上,人们将“工伤”界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性疾病。实践中人们进一步把“工伤”简化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伤害”(如我国);或者更直接表述为“因工作受到伤害”(如德国)。这二者的共同点是强调了“因工作”受到伤害,不同点在于前者在时间上有所要求。即使我们将认识统一到工伤是“因工作”受到伤害上,似乎也不能本案的分歧。因为如何界定“因工作”仍然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因工作”严格化,实行从严解释的原则,就会严格限定“工作”的范围。因为它要求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必须在受伤时正在从事其本职工作,而且其行为与其本职工作还必须具有“直接的”、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不间断的”、“无中间环节”的联系,如司机必须是正在开车;车工必须是正在操作车床,锅炉工必须是正在烧锅炉。这样倒是简单了,却会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与人们建立“工伤”赔偿制度的本意不符。“工伤”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源于德国,1884年德国颁布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无论过失或责任在何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收入损失,伤残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它着眼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来源于工作,而并不强调劳动者所受伤害仅限于其自己的工作。这已经成为各国工伤保险赔偿中普遍遵循的原则和制度。比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均被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等。之所以把劳动者的这些伤害也认定为工伤,是因为人们视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为一个整体,劳动者的“工作”包括了劳动者直接“工作”和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工作”在这里是指“工作”和“为了工作”。此外,在工伤保险法中“因工”与“非因工”的区别最终都应当归结到“职业伤害”上。而“职业伤害”是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联而受到的伤害。对“工作”的这种理解和解释既是必要的,也是公平合理的。因为无论是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或者是其“为了工作”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利益,而且也都是在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安排、指挥下所为的行为。因此,对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工作”的理解应当择其广义。对此,我们从日本的一个案例中更能得到清楚的结论。2000年7月29日黎明,24岁的韩颖从打工的饮食店完工后走回住处,途中被一骑自行车的男子抢走提包,韩颖追赶了三十多米想夺回提包,但却被该男子用刀刺中腹部等三处,一小时后死亡。歹徒逃逸。同年8月,来日本为女儿治丧的韩林琪以“上班灾害”提出工人灾害补偿保险申请。日本有关方面通过对事发当天的情况进行调查,认为事件发生在行人较少的场合,表明上班途中伴随着潜在的危险性,确认在大阪被歹徒杀害的中国女留学生韩颖属“上班灾害”,并向她的亲属支付工人灾害补偿数百万日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作时间上厕所时扭伤的脚可以被视为工伤吗
145人看过
-
工厂采用12小时工作制,吃饭时间是否可视为工作时间?
211人看过
-
工伤如何定义?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算工伤?
181人看过
-
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有赔偿?
391人看过
-
毕业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是否可视为工伤?
277人看过
-
受伤的童工是否被视为工伤
254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在工作时间因为醉酒而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时间受伤了是否属于工伤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不算,因为醉酒了,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工伤,建议收集证据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法条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
-
工作时间长了但工作时间长了,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4是否是属于工伤和员工的工作时间长短是没有关系的,是需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由劳动部门进行认定的。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受伤应该属于工伤范畴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
-
工作时间受到伤害, 如果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 是否属于工伤因工受伤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7是否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如果是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
-
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考虑到考虑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据你描述,你受伤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在工作期间稍事休息,也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的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所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你
-
上班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我工作时间受伤,我没有受伤,怎么办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