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对债务担保或者连带债务人,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
4、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假借条起诉该怎么办
1、有人用假借条起诉自己应该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情况,有证据的话提供相应的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如果证明对方捏造债务纠纷起诉,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2、笔迹鉴定费用根据最终结果,如果确系伪造,费用由对方承担。以下几种借条都是无效的: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借款纠纷起诉要提供哪些材料
454人看过
-
起诉讨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38人看过
-
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74人看过
-
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345人看过
-
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401人看过
-
借条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124人看过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应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更多>
-
起诉过程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9民事诉讼起诉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民法典》第四章
-
借条的起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251、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民事诉讼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2、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4、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
-
欠债不还起诉过程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29欠债不还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
起诉借条要提供哪些材料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04借条的起诉提供的材料有: 1.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民事诉讼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2.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
诉讼过程中提供哪些材料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25民事诉讼起诉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民法典》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