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一、检察院立案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特别关注: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公诉到判决要多长时间
公诉到判决要四个月左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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