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量抽样法和字母检验法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41:42 267 人看过

可变抽样通常用于审查应收账款金额、审查工资支出和审查交易活动,以确定未得到适当批准的交易金额。在实质性检验中,一般采用单位平均估计抽样、比率估计抽样、差异估计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通过分层实现。(1)单位平均估计抽样单位平均估计抽样是通过抽样复核确定样本的平均值,并根据样本的平均值推断出总体的平均值和总值。该方法适用范围广,无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可靠,甚至在被审计单位缺乏基本经济业务或项目账簿记录的情况下,都可以使用。(2)评估抽样结果。根据上述抽样结果,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614万元,介于16217382元至16041498元之间,则应收账款金额不存在重大差错。此时,审计人员将估计总额16129441元与1614万元之间的差额作为审计差额,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予以考虑,并同时予以确认。建议受审核方进行调整。如果抽样结果显示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不在16217382元至116041498元之间,审计人员应详细核对应收账款并进行调整。该方法的技术要点是:(1)选择通信方式,即采用正反通信方式;(2)设计通信格式和内容;(3)妥善处理与通信有关的事项。信函确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需要和会计资料中可能发现的问题而定。被调查单位内部能够澄清的问题,不需要通过信函确认。由于往来信函需要很长时间,有时会沉到海里再也回不来,审计人员无法提前准确掌握。一旦通信受阻,可能会延误审计过程。因此,审核员不能完全掌握函电,只有在不需要函电的情况下,才能组织和实施函电。函证事项由审核员讨论。一般情况下,审核员不允许以个人名义进行信函确认,只能以审核组或委托机构的名义,经审核组组长批准后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正信法确认以下内容:

(1)审计事项尤为重要,对澄清事实和问题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审计人员对此有很大的疑虑,但尚未掌握足够的证据,因此需要通过信函核实提供有力、准确的信息材料依据。所谓重要性,可以根据以下特征来衡量:审计所涉及的事项涉及金额较大,对审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审计所涉及的事项或业务具有重大意义,它对审计项目的进展起着关键作用;是审计项目突破的“瓶颈”;如果问题不能突破,审计项目就会落空;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所需的重要事实、情况、数据量和文件。

(2)被调查单位经过内部调查取证,实施后几乎所有的审计程序和方法都还处于茫然状态,有望通过函电获取新的证据材料,澄清相关事实。(三)核查事项的发生、发展,涉及被调查单位以外的许多人和事。背景资料和相关资料大多存放在被调查单位以外,这些资料是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

(4)被查证事项远离审计日,被查处单位的证据材料自然消失或中断。正信法有利于内部潜在证据材料的回收。(五)其他需要确认的案件。此外,否定字母法也可用于其他调查事项。否定字法适用于一般事项的核查。比如信用期内是否有应收账款业务,是否与客户保持正常的业务联系,是否存在税收结算违约,企业是否及时供货,营销是否稳定等。如果发出一定数量的否定信,只有一部分被默许或质疑作答,那么就可以达到发出否定信的目的;从否定信中获得的材料只能作为间接扩大或补充审计结论的旁证。信函的设计应突出审核员提出的问题,并易于理解和回答,以免引起误解和反对。确认书的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形式是调查表,也可以是图文形式。回答问题的方式可以是描述性、是或否、填空或打勾等,但在正信方式下,必须有被调查者表达意见的空间,即部分被调查者应使用描述性的方式。信函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名称,即信函主体的身份;如果是审计机关,应写为“××审计机关信函”;如果是税务部门,应写成“××税务局来函”等;

(2)待确认单位和个人的姓名,单位应写明法定全名,个人应写明所属单位或通讯地址;

(3)来函目的,对需要确认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当明确说明和指出,并写明企业名称、内容、经办人、涉案人员和事件、发生时间、数量和规模、金额、盗匪及其编号,并留有被确认人回答问题的空间;

(4)确认函的具体要求,包括回复方式、内容、格式和时间、被确认人签名、单位盖章等;

(5)其他礼貌用语;

(6)发送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时间;确认函的格式设计因审计单位而异。没有统一的要求。在查账过程中,实施信访核实涉及的基本要点如下:

(1)尽可能给信访核实人员带来方便,给信访核实人员带来方便就是给自己的工作带来方便,也更方便给另一方。同时,收回信件的希望越大,因此审核员不应只考虑信件整体设计的简洁性。我们还应该注意一些小的方面,比如回信的邮票是否贴在信上,回信的信封是否设计好(一般可以倒贴),回信信封上是否注明了收件人的地址、邮编和收件人,信中是否写得清楚,感谢您的合作,感谢您的支持等客气话等;信中是否告知对方我方电话号码的联系方式,是否要求对方提供电话号码和联系方式——这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二)为保证信件的效力,对信件有关的事项应当保密,被调查单位的人员不得处理和参与信件有关的事项,包括选择和决定写信、封信、投递信、收到回信等,防止其篡改或作弊;

(3)发现被调查单位知道审计人员下落的,采取补救措施应采取增加通信单位或个人、改变通信内容、采用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等措施;在正信方式下,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收到对方答复的,应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再发一封信,派人亲自调查,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现场取证等;

(4)对发文和取证应作必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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