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7:42:58 174 人看过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一、医疗机构的种类

1、按医疗技术水平划分

(1)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2)二级医院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3)一级医院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

2、按收治范围划分

(1)综合性医院

(2)专科医院

3、按服务对象划分

军队医院、企业医院等;有其特定任务及特定服务对象

4、按所有制划分

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医院

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经营范围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我国《公司法》第1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章程是公司在设立之初就确定的,是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所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就会写明公司的经营范围。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需要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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