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有仲裁庭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20:35 202 人看过

一、行政部门有仲裁庭吗?

行政部门没有仲裁庭。新的仲裁制度摆脱行政色彩,不是行政仲裁,而是民间仲裁。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尽管仲裁机构离开政府扶持就建立不起来,但建立起来以后它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仲裁法1994年颁布至今,已经10年。10年以来,173个仲裁委员会依法相继建立,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制度确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经济纠纷的现代化的非诉讼制度。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它摆脱了行政色彩。过去我们就有仲裁制度,但那是官办的,属于行政职能,我们称之为行政仲裁。仲裁法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体现改革精神,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民间仲裁制度。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新的仲裁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又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新的仲裁制度建立之日起,我国就有了两个解决经济纠纷的主渠道,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仲裁。二是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然而,《仲裁法》出台迄今已逾十年,中国的仲裁体系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着行政仲裁制度。王*松在座谈会上表示,由于中国仲裁体制滞后,现实情况已偏离了《仲裁法》的立法原则,一些仲裁机构政(政)会(仲裁委员会)不分、行政化倾向严重、过度依赖政府;仲裁程序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和简便灵活这一仲裁制度的本质特征,既损害了仲裁独立、公正的国际信誉,也影响了仲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发展。由于仲裁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仲裁改革牵一发则动全身,仲裁民间化注定长路漫漫。仲裁机构改革的先行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于1995年9月28日成立。设立之初,北-仲1995年仅受理案件7件,争议标的0.44亿元;历经十年发展,截至2006年3月底北-仲累计受理案件数已达8122件,涉案标的累计已达340余亿元。北-仲从一个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成长为有信誉、有实力的现代化仲裁机构。北-仲的成功既是北-仲人彻底贯彻仲裁法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结果,同时,又验证了仲裁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的正确性。

二、行政仲裁名词解释?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三、行政仲裁的种类有哪些?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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