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承担的问题,我们举个案例来说明:A省某机械进出口设备公司(下称A省公司)欠B省某机械厂货款60000余元。
1999年A省公司进行部分改制,省公司用自己的办公楼作为实物投资与自身工会(现金出资)组建成立一个新公司,A省公司办公楼经评估折价324万元,占新公司股份的55%,新公司仍从事机械设备进出口业务。
2003年初,A省公司在当地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中,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得用在新公司的股份抵偿了债务。债权人于同年6月成为新公司的股东。
2003年10月B省法院执行A省公司欠B省机械厂债务案。在上述情况下,A省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对新公司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1、公司对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2、在前述问题成立的情况下,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公司对股东承担多大责任?
4、股东的股权转移是否影响公司对股东承担责任?如有影响,怎么影响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只规定了股东出资到位时,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公司应否对股东承担法定责任没有明文规定。从法理上讲,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出资后与公司再没有财产上的连带关系,各自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人为的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承担责任,会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影响公司偿债能力,这不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法律对此是明文禁止的。股东如对他人承担责任,需动用其在公司股权,只能依法转让股权,而不能抽回当初的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明文规定。当然前述分析的几种情况是法律的一般规定,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公司应为股东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司法解释来看,公司为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作为出资。何为企业的优质财产?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财产真实财富,是最终可以用来分配给股东的实际财物。它不象企业的资产,会计学上的资产是指那些包含债务的企业财产,资产是一个混合物。企业法人的财产原则是债务随财产转移。
不允许财产与债务分离,分离就意味着抽逃资金,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在法人财产制度与公司制度中,保护前者是因为,尽管两者均为民法中基本法律制度,但前者是皮,后者毛,皮将不存,毛将焉附。再则作为后者的公司对股东的投资负有审查的义务,知道或应该知道股东投入的财产应该是清白的,合法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公司违反这一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新公司应在接受股东财产的范围内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法律精髓的体现。新公司为股东承担责任不能是无限度的,享受了多少权利就应该承担多少义务。这一规定也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只能让有过错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无故扩大责任范围,损害其他合法主体的民事权益。
世界总是在变化中向前发展。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也是如此,与条文一一对应的情形不是很多,它总是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法律工作者的任务就是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去指导审判实践。实践中常见的是股东的股权发生变化,出现转移的情形较常见。这种变化有些是正常的,而有些确是人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公司对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又是一个新的问题出现在我们的面前。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股权发生转移股东就与公司不存在联系,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但是能否就此得出公司也不必对股东承担责任的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从公司为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看,是因为公司非法地接收了股东的财产。逆向思维的结果是要想免除这一责任也只能反其道而行之,就是只有公司退还股东的财产后,公司才不对股东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股权的转让是否等于财产的退回呢?显然在一般情况下股份是不能等同于财产的。
两者不是同一单位的法律概念。就像一个人的岁数与一个人的身高不好比较一样。确实,一般情况下,年龄长的人个子高,股权大的情况下财产也就多,但年龄不是个子,股权也不是财产,两者是无法比较的。股权包含一定的财产权,但它所表现的内容更为丰富,它还有控制权、参与权、分配权、决策权等内容,股权只在发生转让时才折射出一定的财产权的内容。即便如此,股权发生转让时表现的财产权也不就是股东当初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两者还有一个价值比较的问题。随着新建立公司的运营,股东的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会发生变化,经营成功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会增加,经营不好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可能会减少,可能会低于当初投入的财产价值,甚至会变得一文不值。要确定股权转让时其所代表的财产实际价值,通常的做法是在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审计、评估的基础上,经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最终确定股权所代表的财产的真实价值。
股权转让方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一文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但这样一来缴付出资额的问题上就会出现漏洞,两者之间有无真实支付?股东的出资有无真实地收回?股东原先缴付公司的出资只有真地收回,公司才不再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B机械厂的债权人根据A省公司对新公司出资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新公司在接收A省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A省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已完成了己方所应负的举证责任,此时证明责任已转移到抗辩的一方,即新公司应证明自己退回接收的A公司财产不再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不能证明这一事实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有鉴于此,公司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完全有必要保留股东因股权转移致使公司对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依据,否则不能免除公司对股东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n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n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n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n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n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浅析债务加入
128人看过
-
浅析企业债务重组
111人看过
-
浅析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时效
185人看过
-
浅析承包承揽劳务合同的差异
132人看过
-
浅析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426人看过
-
浅析债务重组及其方式
128人看过
-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2案例简介:被继承人胡某于一九九二年在本市死亡,在丈夫童某名下有在本市的住宅一套,该房产系童某和胡某的夫妻共有产。胡某生前无遗嘱。胡某与童某生有二子一女。胡某的父亲先于其本人死亡,其母亲于一九九六年后于其本人死亡。胡某有一个姐姐、二个弟弟,其姐姐已于一九八0年死亡,其姐姐有配偶子女。现胡某的一个儿子申请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胡某的部份。 案情简析:胡某生前无遗嘱,该案按法定继承办理。胡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
-
浅析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3一、安全问题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关键 传统的交易是面对面的,比较容易保证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和交易过程的安全性。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买卖双方互不见面,因而缺乏传统交易中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000名因特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任何个人、企业或商业机构以及银行都不会通过一个不安全的网络进行商务交易
-
浅析债权人书面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的法律后果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4不可以主张全部债权。债权人如果免除一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就会加重其它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所以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一人的免除,对全体连带债务人产生免除的效果。
-
-
浅析高空坠物的定义?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12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可能坠落的高处所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在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中,如果未防护,防护不好或作业不当都可能发生人或物的坠落。